本页内容——泉州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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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在泉州市投资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间在10年以上的,除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交、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外商投资泉州市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在lOOO万美元(含lOOO万美元)以上,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经批准上述企业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2)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1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率按15%征收,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收取。
(3)1996年4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或增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或经福建省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增资后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实际到资完成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确认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
(4)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1996年4月1日后,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除可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外,在保持增资前利润水平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其增资的部分(指能分开核算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5)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者先进技术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
(6)进出其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内销不受限制。
(7)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8)外资生产性企业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地价标准按当地当年的一般水平取下限;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成本)可按下限收取。对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的,其地价可酌情给予更大的优惠。
(9)外商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开发成本部分)。
2、外商投资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除享受《福建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2)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内销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部门返还40%。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各项税费。
(3)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土地使用费可按营业额的3-5%收取,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的,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优惠。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规定均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外商投资与办港口、码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交通、能源建设,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企业所得税率经批准减按15%征收。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项目完成20%投资额后,经批准,允许兴办配套的船队、车队、仓储、装卸、包装等业务以及旅游、房地产、船务等第三产业。
(3)外商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兼营项目),协议外商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期较长的,经申请批准,可利用外方投资者的销售渠道,组织不属于国家统一经营,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4)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项税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的,可在此基础上再予以优惠。
(5)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规定均适用于基础设施。
4、经省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
(1)投资经营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和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开发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经营区内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的,其企业所得税可综合统一计征。
(2)成片开发区按规划自行配套教育设施的,其所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3)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成片土地开发区,区外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其由地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附加费属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4)鼓励外商投资旅游支柱产业,外商在福建省、泉州市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经批准可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可在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福建省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5、外商投资兴建普通住宅等项目,其缴纳的房产契税按计税总额的50%计征。
6、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泉州市已投资3个企业且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允许设立投资性公司。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50%。
7、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外商在我市与办信息、咨询、交通运输、仓储、医疗检测等服务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50%。
8、外商投资泉州市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50%。
9、外商来到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投资举办企业,除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已赋予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政策上所规定的其他优惠。
10、外商在泉州市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亲友办理1名城市常住户口,收取的城市增容费按当地标准的80%收取,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的不超过5名。
二、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1、泉州市出台优惠政策扶持投资生态城市建设项目:
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泉州市将出台财政税收、融资、土地、产业技术、国际合作、人才、分配与奖励7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运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安排前期经费等财政手段和规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生态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建设。对高耗能、高耗水和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产品实行高税赋政策,对低耗能、低耗水和清洁生产的企业、产品实行低税赋政策。
(二)融资政策积极支持和帮助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和帮助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政府的信贷担保机构对社会投资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将特许经营权、污水与垃圾处理收费权和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提供条件。
(三)土地政策对重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实行行政划拨;对重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使用耕地的,比照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项目,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的70%收取耕地开垦费,同时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地价。
(四)产业技术政策建立为生态市建设服务的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围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发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研究开发出的科技成果,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依法实行有偿转让,对其中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并可形成产业化的项目,按高新技术产业有关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五)国际合作政策围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在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鼓励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高层次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和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项目,同时防止外商投资过程的污染转嫁和新污染源的出现。
(六)人才政策吸引和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各种方式为泉州生态市建设服务,组建生态市建设专家咨询小组,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七)分配和奖励政策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以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职务发明者,或者从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对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2、投资经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引进的技术设备,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外商在泉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创办高新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3、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优惠:
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在以后十年继续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15%-30%;在省政府批准的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内从事良种、良畜科研性试种、试养项目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优惠:
投资者依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权按合同条款对其已投资开发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以及向银行抵押贷款。开发企业和在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确认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对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成片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含建设期)。
5、泉州市从事八种行业可免税
从2002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43号文件精神,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三税一费政策,所谓三税一费即指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依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及附加。
其八种行业为: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和优生优教咨询。
三、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1、重点企业的条件:
重点企业必须做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讲信用,有较好的社会形象;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主导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推行或正在推行ISO9000和ISO14000系列标准;企业有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骨干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产值达5亿元的综合性大公司大集团;
(二)企业规模(产值、税收、创汇)居我市同行业前三名;
(三)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行业前五名或全市同行业前三名;
(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主导产品获全国名牌的企业。
2、重点项目的条件:
(一)泉州市“九五”、“十五”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基建、技改投资5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前期工作成熟。
3、税收优惠
(一)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劣势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是国有企业的,其亏损挂帐数可视同优势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重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列支,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低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重点企业进行扩大规划、技术改造的可根据技改规模及预计效益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四)重点企业经评定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9号文执行,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分别按规定年限给予返还。
(五)重点企业创省或全国名牌的产品,经市政府批准,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信息产业优惠政策
投资2亿元以上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将优先解决建设用地。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从行政服务与程序简化、土地使用、税收、财政、人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并对高新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受惠的包括光伏电子、集成电路、信息安全产品等电子信息制造业及软件业。
登尼特——价值投资、概念合作、资源整合、策略发展。企业全方位解决方案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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